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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418 因卡陰而犯錯的孩子(2007/7/14)

一位滿臉滄桑的媽媽帶著23歲的孩子,來向老師求助,才坐定下來,老師便說:卡陰了!
老師說:難道你沒有感覺?很久了耶!
媽媽跟兒子都一副一臉無辜的樣子
老師說:長期下來你不覺得自己精神不好,恍神,不能集中,情緒不穩定?
媽媽:是有這些現象。
老師說:還會絕得腰痠,腳軟無力,肩痛,背重?你已有憂鬱症的傾向了!
兒子:我只是覺得身體不太對勁。
老師說:你還會覺得悶,快樂不起來。
兒子:……
老師說:你有祖先問題,是雙姓和過房方面。另外你想想有沒有發生過車禍,五年內。
兒子:有兩次。
老師說:車禍後,也有卡到外陰。
媽媽:祖先問題,去年也有師父這麼說,我們還花了十五萬去處理。
老師說:你們沒有針對祖先干擾的「真正問題」,花再多錢也沒有用。反而可能適得其反。例如,妳胃痛,孩子卻帶你去看眼睛,妳不是要更生氣嗎?
媽媽:現在我兒子遇到官司,今年初他再網路上認識一位15歲的女孩,發生關係後,對方大開口,要求賠償300萬。
老師說:問題的發生,不是他自己的錯,因為卡陰,祖先問題等等。他為什麼會做這種事,自己也迷迷糊糊,他自己也很無奈。
媽媽:四個月前,他又被公司解雇,現在沒有工作,成天不知幹什麼好。老師問這個23歲的大孩子:你有什麼想法?
兒子:不知道,我不想被關。
媽媽:我們又沒有錢和解,不知道該怎麼辦是好。
來求助的母子,母親滿是風霜,看得出來是個受盡辛苦折磨與煎熬的媽媽。兒子則是一臉茫然與無助,消沉而落寞。老師鼓勵孩子幾個重點:
1、男子漢,要拿得起放得下,做錯事不可恥,貴在能否知錯。貴為美國總統,柯林頓,影星成龍,都一樣會犯相同的錯誤。
2、消極不能解決問題,要振作面對,建議他多到圖書館翻尋相關法律書籍,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件。
可是我與老師都知道,真正冤枉的是這個大孩子,長期在卡陰與祖先干擾的情況下,莫名奇妙的捅出這個大婁子,還茫茫然毫無方向。
而當父母的,也確實該檢討,兒子卡了內外陰,起碼已有近10年,成日見孩子萎靡不振,恍恍惚惚,何以沒有尋求原因答案?
當然,孩子已是23歲成年人,對法律、社會常識的無知,也要自負責任。社會新聞的版面上,常常見到竹科或哪個科學園區的科技新貴,因網交而被詐騙或陷入牢獄,毀了自己一生,連神尊都搖頭與不解。
說明
1、這個例子,希望給天下父母一個新觀念:相信科學是對的,但是科學也不能解決一切。當發現子女「已有狀況」或「怪怪的」,但又檢查不出病症時,不妨另從靈學的角度去探討。
221世紀是個因果世紀,又逢陰盛陽衰,卡陰的人越來越多,卡陰雖是個科學無法證明的現象,卻是一個存在的事實。所有經老師化解過的「卡陰者」,都會明顯覺得身心輕快,面色紅潤起來,這是不爭的明証與事實。
法律觀點: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法律責任,到底如何?
相關法條
(一)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刑徒刑。
(二)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項
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意圖營利、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,以略誘論。
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,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構成準強姦罪,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從條文的規定來看,只要該性交行為的對象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,行為人就會構成該罪,不論行為人是否知悉。而實務亦有認為,準強姦罪是為了保護16歲以下未成年男女,不以被告是否得知對方年齡為要件,只要被告與未滿16歲者性交即觸法。

所以,男方可以說我不知道女方是未滿十六歲的女孩而免責嗎?答案是不行的。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,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必要,其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,罪即成立。因該罪立法意旨在保護少女之健康,祇以女子被姦淫或猥褻時事實上未滿十六歲為已足,犯人對此有否認識,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。而且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女子,其關於性行為之意思決定能力尚未完備,故不以該性行為之發生業經被害人之同意而得卸免刑責。